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《云南省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》的通知 各州、市黨委和人民政府,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,各人民團體,各大專院校,省屬各企事業單位: 現將《云南省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》印發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,認真貫徹執行。
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
云南省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
為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》(中發〔2015〕9號)精神,做好全國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省工作,緩解云南電力生產和消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,大力拓展電力市場,促進云南電力行業又好又快發展,推動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,提高電力普遍服務水平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方案。 一、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自2002年電力體制改革實施以來,在黨中央、國務院領導下,我省電力行業破除了獨家辦電的體制束縛,從根本上改變了指令性計劃體制和政企不分、廠網不分等問題,初步形成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格局。一是促進了電力行業快速發展。2014年,全省發電裝機容量達到7257萬千瓦,發電量達到2550億千瓦時,以水電為主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到七成以上,西電東送電量達到1013億千瓦時,電網220千伏及以上線路回路長度達到27萬千米,220千伏及以上變電容量達到7961萬千伏安,初步形成了內聯南方、華東電網,外接越南、老撾、緬甸等周邊國家的跨省區、跨國電力系統。二是提高了電力普遍服務水平。通過農網改造和農電管理體制改革等工作,農村電力供應能力和管理水平明顯提升,農村供電可靠性顯著增強,基本實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,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。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場體系。在發電方面,組建了多層面、多種所有制發電企業1400多戶,建成電站2400多座;在電網方面,除云南電網責任有限公司外,保留了保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農墾電力公司等地方電力企業;在輔業方面,推動改組了中國電建(601669,股吧)、中國能建駐滇企業。四是電價形成機制逐步完善。在發電環節實現了發電上網標桿價,在輸配環節逐步核定了輸配電價,在銷售環節相繼出臺豐枯(峰谷)分時電價、差別電價、懲罰性電價和居民階梯電價等政策,成為了國家輸配電價試點省。五是積極探索了電力市場化交易和監管。相繼開展了競價上網、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以及跨國、跨省區電能交易等方面的試點和探索,電力市場化交易取得重要進展,電力監管積累了重要經驗。同時,電力行業發展還面臨著一些亟需通過改革解決的問題。一是交易機制缺失,資源利用效率不高。售電側有效競爭機制尚未建立,發電企業和用戶之間市場交易有限,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難以發揮。豐富的水能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,棄水、棄風、棄光現象連年發生,僅2015年棄水、棄風、棄光電量達153億千瓦時。二是價格關系沒有理順,市場化定價機制尚未完全形成。現行電價管理仍以政府定價為主,電價調整往往滯后于成本變化,難以及時并合理反映用電成本、市場供求狀況、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保護支出。三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,各類規劃協調機制不完善。各類專項發展規劃之間、電力規劃的實際執行與規劃偏差過大。四是發展機制不健全,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面臨困難。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沒有完全落實,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無歧視、無障礙上網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。五是“電礦結合”的發展目標未能實現,既影響了云南有色金屬資源的深度開發利用,又影響了大量水電的消納。 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是一項緊迫的任務,事關云南能源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,國有資本繼續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,實行以政企分開、政資分開、特許經營、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。《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5年工作要點〉的通知》(中辦發〔2015〕5號)、《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》(國發〔2015〕26號)對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提出了新使命、新要求。按照黨中央對云南要努力成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、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的要求,亟需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,實現電力與其他產業的協同發展,促進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。國家能源局把云南作為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試點省,社會各界對加快電力體制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,推進改革的社會訴求和共識都在增加,具備了寬松的外部環境和扎實的工作基礎。 二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(一)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落實中發〔2015〕9號文件精神,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,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電力價格的機制;按照管住中間、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,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,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,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劃,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相對獨立、規范運行,組建相對獨立的省級電力交易機構;在發電側和售電側開展有效競爭,培育獨立的市場主體,著力構建主體多元、競爭有序的電力交易格局;妥善處理交叉補貼問題,完善階梯電價機制,確保居民、農業、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價格相對平穩;強化政府電力系統規劃和電力市場監管職能,落實電力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職責,確保全省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。 (二)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可靠與提高效率相結合。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遵循電力的技術經濟規律,堅持安全第一,效率優先,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,不斷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。 堅持市場配置與政府調控相結合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,促進有效競爭;政府管理重點放在規劃、政策、標準、規則的制定實施,加強市場監管,依法維護電力市場秩序,保護電力投資者、經營者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,促進電力事業健康發展。 堅持保障民生和節能減排。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調節性發用電計劃,切實保障民生,確保維護電力調度安全,確保質優價廉的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,優先用于民生;對火力發電機組,保障高效節能、超低排放的燃煤發電機組優先上網,優先參與直接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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